农村建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发表时间:2016-04-11 浏览次数:16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村*组。

答辩人卢因与被答辩人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龙**的诉讼请求和诉称的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法不应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答辩人龙系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是本案第一被告秦,他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答辩人龙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依法应由被答辩人龙与接受劳务者秦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而答辩人卢不属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二、答辩人卢与本案第一被告秦建立的是农村拆房施工合同关系,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依法应由第一被告秦自行承担责任,与答辩人无关。**

201月*日,答辩人与第一被告秦就答辩人农村自有二层房屋拆除事宜签订《拆房合同》,后随即履行。该合同属农村拆房施工合同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拆房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在拆除的过程中,必须安全进行,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依此约定,被答辩人龙在参与拆房施工过程中受到损伤,责任应由乙方即第一被告秦**承担。

三、虽然从宏观上来讲,答辩人与第一被告秦之间订立的《拆房合同》亦可归类为承揽合同,但答辩人作为定作方,对于拆房施工人的选任没有过错,故依法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交由第一被告秦施工拆除的二层房屋,系位于村*组的农民自有房屋。第一被告秦承揽答辩人农村自有二层房屋的拆除施工,其施工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施工资质要求的规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村民建造、拆除二层以下房屋的施工,是否须由具备资质的相应主体进行承揽,并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本案依照有关承揽方面的相关规定,但答辩人对于拆房施工人的选任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而对于被答辩人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于如上答辩意见,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龙**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卢**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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