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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侵害民事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7-17 浏览次数:361

【前言】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必备文件。民事起诉状分四部分,其中,(1)首部,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2)诉讼请求,写明原告要求法院予以解决的诉求;(3)事实与理由,写明本案的基本的案件事实和原告据以起诉的法律依据(此部分需写得既简单又明确);(4)尾部,写明受理法院的全名和原告的落款。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栋,男,XXXX年7月1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XX号二楼

电话: 邮编:200XXX

被告:李某佩,女,XXXX年2月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XX号三楼

电话: 邮编:200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共用晒台上的阳光房,以停止对原告物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物权的妨害;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18号房屋是公有居住房屋。原告是这18号房屋中的二楼房屋的承租人。被告是这18号房屋中的三楼房屋的承租人。在三楼房屋的上面有一个晒台。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这一晒台是属于原、被告双方共用的。但是,被告却擅自在这共用晒台上搭建了阳光房,并且还装门上锁,以致严重地妨害了原告对共用晒台的正常使用。原告为此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共用晒台上的阳光房。然而,被告却一直置若罔闻,拒不拆除,以致这种对原告物权的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不断地进行着,并直至今日。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妨害了原告对共用晒台的正常使用,且已经直接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因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栋

2015年2月18日

【特别注明】本诉状中的原、被告的名字、地址,以及案件事实均为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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