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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与某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答辩状
发表时间:2016-07-18 浏览次数:116

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与某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

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峨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答

辩人某静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并没有继续与茆静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答辩人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与茆静签订了3年的全日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是双方并没有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茆静要求支付8年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2. 答辩人并没有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答辩人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与被答辩人茆静并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才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在本案中答辩人并不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3. 答辩人并没有支付失业金的义务申请人茆静在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工作的3年期间内,本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茆静应当向相关的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而申请人主张的对象错误。

综上所述,答辩人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并不负有支付申请人8年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代通知金和失业金的义务,请贵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弋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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