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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4-19 浏览次数:171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山东三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作为被告邓晓军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被告方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非亲非故,被告只能算是原告的员工,原告无缘无故前后分15次,借款119700给被告,不符合常理。合理的解释,只能是被告受原告委派,给工伤员工马苗苗支付医疗费或者受原告委派去从事其他工作,而事后没有销毁借条。而且被告现在仍持有马苗苗在淄博市第一医院住院所用的一卡通,卡号为:21411801。

二、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5张借条,被刻意撕去审批联部分,企图隐瞒证据原貌,断章取义,掩盖事实真相,故不能客观证明案件事实。

原告提供的15张借据,并不是借据的原貌。其右侧被撕去了其审批联部分。被撕去的审批联部分,不但能够证明,这些钱款的用途,而且能够证明是经单位哪一级管理层批准的。因此,审批联最能证明真实地案件事实。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撕去的审批联部分,我们可以推定:审批联部分能够证明被告是受原告委派,去给受工伤的职工马苗苗支付医疗费或者去从事其他工作;更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三、被告提供的5份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真相。

被告提供的5份证据,可以清晰完整的证明以下事实:被告邓晓军与原告山东三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工作关系。原告统一印制的专用借条,分为借条部分和审批联两部分。原告对外支取款项,必需注明用途,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柱本人的签字批准。被告代表原告为原告员工马苗苗工伤支付过医疗费。这些事实,正好与原告提供的经变造过的“借条”证据,吻合起来。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遵义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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