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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1-24 浏览次数:40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X 女43岁汉族现住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乡  村

被告:密山市环城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矿长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给付原告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600861.3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人的丈夫王XX生前系被告单位密山市环城煤矿

的职工,在2011年6月10日晚,死者王XX在下班的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后,被送到七台河市矿务局总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彦文与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关于王彦文与肇事司机做出调解书。肇事方依法赔偿共计180,000,00元,原告人在处理完丧事后向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王彦文工亡认定。在201 1年1 1月3日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王彦文给予工亡认定。被告为了拖延时间便提出行政复议,在2012年4月27日被告又自行撤诉,原告人便依法向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密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便给予原告的仲裁申请予以驳回。现原告人很有异议。故原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予全部的工伤待遇赔偿。原告人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以上规定,被告单位应该依法赔偿原告人及原告人的婆婆孙福珍及原告人的孩子王鹏共计人民币为600861.36元。综上,原告人的丈夫王彦文的死亡,已经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就应得到全部的工亡赔偿的待遇。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求。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X

201 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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