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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革滥伐林木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2-30 浏览次数:3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妻子某某委托并受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件时执业律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蒋某革被指控犯滥伐林木罪一案的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革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仅就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主要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砍伐的林木经鉴定为13.4407立方米,被告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6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被告人符合该项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根据《实施细则》第18条第(1)项: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被告人符合该项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20—30%以下。

3、根据《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本案被告人符合该项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根据《实施细则》第2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被告人符合该项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根据同向相加的量刑方法,本案被告人应在减少基准刑的80-90%范围内量刑,即应当在有期徒刑6个月或拘役范围内量刑。

综上,根据刑法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立法精神,对本案被告人蒋某革从轻处罚,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悔罪和改造。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2014年4月16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蒋某革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蒋某革未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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