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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答辩及反诉状
发表时间:2016-04-21 浏览次数:197

工程款纠纷答辩及反诉状

答辩及反诉人:王xx,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刘楼镇平岗营xx。身份证号码:372930197004280xxx手机:1585xxx.

被答辩及被反诉人:姚xx,男,1970年4月2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城关镇胜利东街x号。身份证号码:3729301970010xxx.手机:155520xxx.

就姚xx起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并反诉如下:

一、我与姚xx是通过熟人介绍才发生了外墙保温材料的合同关系,当时我明确的告知了姚xx卖给我货可以但必须保证销售的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结账必须等工地上付给我工程款后才能支付货款,当时姚春汉表示同意。现在工地上还没有给我结账。

二、姚xx给我提供的保温材料其中存在部分产品不合格被东明县北城国际项目部监理人员发现责令我拆除并给予我罚款2万元的经济处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我依法要求减少价款。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姚春汉应赔偿我因提供的保温材料不合格给我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我雇佣工人拆除并重新施工及项目部对我的罚款)。我有北城国际项目部给我的通知及罚款证明为证。

三、xx没有按买卖合同履行应尽的附随义务,包括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厂址、及检验报告且该产品中180包不合格给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为姚春汉提供的外墙保温材料不合格在先,所以我依法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综上望贵院依法裁判做出公正判决。

答辩及反诉人::xxx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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