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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奈盈冠悦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延期兑付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2-19 浏览次数:269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曲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一:上海施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XX路33号XX楼

被告二:上海冠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XX

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XX弄X号X室

诉讼请求:

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XX万元;

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X万元,自2014年X月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底,原告经某理财网站推荐,了解到冠悦投资发展基金。该基金由被告一施X盈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募集。基金主要用于“江苏南部某市政安置保障房工程,融资方为某一级资质的地产集团”。按照募资说明书介绍,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一年后即可以选择退出基金,并要求兑付本金和收益,预期收益率为11-13%/年。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原告投资XX万元作为本金加入该基金。但期满后,原告并没有收到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两被告称该基金由于融资方原因需延期兑付。原告认为,本基金项目出现延期兑付,两被告作为该基金项目的基金管理人和委托方,未对基金项目做全面的贷后管理、监督,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经工商部门查询,至今没有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登记资料,这极有可能致违法私募,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况出现。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曲某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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