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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86

交通事故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一般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住院43天,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4年9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鲁C86CZ49号小型汽车在临沭县城北外环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医院路口西2000米处,与原告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至原告宋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临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对过大,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的答辩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原告住院43天,在临沭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43天,有住院病案的证实、诊断证明书证实。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支持。

《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依法主张的赔偿项目依次为:

1、医疗费2119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

2、误工费13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天数为43天,另外主治医生要求休养期为17天,有病例及诊断证明予以证实,即误工时间为60天。原告从事建筑行业中的木工活,工资为220元/天,有单位开具的工种证明、工资领取单证明、停发工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13200元。因此误工费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5、护理费21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妻子为临沭县新起点幼儿园员工,日工资50元/天,由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主张50元每天的护理费,符合解释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6、交通费500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以及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支出交通费660元,但是只主张其中的500元,代理人认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7、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

根据2014年临沂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伙食补助为30元/天,住院天数为43天。

8、财产损失2300元

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电动车、手机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曾于2014年8月2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所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沈延杰律师

2014年 10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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