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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则性矛盾,家庭琐事纠纷,法院判决一审不准离婚
发表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457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初字第号原

告许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暂住本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怀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

被告孟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本市高新区。

原告许某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怀才,被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22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于2011年6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孟天宇。婚后两人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且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从而感情出现裂痕,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俩人已无法再在一起生活下去,已无和好可能,勉强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及孩子都为不利,只能使夫妻双方长期痛苦,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孟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基础极为牢固,双方经过长期自由恋爱最终走到一起,婚前感情很好。原被告婚后婚后感情也比较好,家庭幸福,关系融洽,孩子出生后,可能是因为被告没有协调好家庭关系,出现了问题,但被告不想孩子因为双方离婚而受到伤害,希望法院能够给被告些时间,被告会尽最大努力弥合双方及双方家庭的隔阂,挽回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聊天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9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6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教育等问题,被告与原告及原告家人之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本质的矛盾,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个持己见,导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相关证件材料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通过庭审,本院认为原、被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如能从家庭和睦出发,互相尊重,遇事互相协商,加强交流,夫妻双方和好的可能性是有的。

据此,为稳定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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