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同,男,汉族,19XX年4月13日生,住临漳县临漳镇西尚村爱民巷XX号。 电话:150033093XX
原告李某辉,男,汉族,19XX年6月28日生,住临漳县临漳镇西尚村五金巷XX号。 电话:18931026XX
原告任某田,男,汉族,19XX年4月23日生,住临漳县临漳镇西尚村新庆巷XX号。电话:1378506XX
原告高某海,男,汉族,19XX年4月9日生,住临漳县临漳镇西尚村金台路3XX号。 电话:159310XX
原告张某玉,男,汉族,19XX年5月2日生,住临漳县临漳镇西尚村龙潭大街XX号 电话:1383200XX9
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鹏 职务局长,电话:7819XX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公开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五原告是临漳县临漳镇西尚村37户村民代表,五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告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以书面方式公开冀政转征函[2009]0528号建设用地批复项下土地目前的权属状况、是否颁证情况”。该申请书于当日由被告工作人员郭计山接收,并出具收到材料清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原告答复,自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至今已超过30个工作日,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向原告书面公开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故原告诉至贵院,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原告书面公开申请事项9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此致
临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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