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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状
发表时间:2016-08-29 浏览次数:172

民事诉状

原告:苏三,女,XXXX年X月X日生人,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XXXX。

被告:王二,男,XXXX年X月X日生人,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XXXXX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1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63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322.5元。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X月XX日XX时被告王二驾驶冀Txxxx号轿车从建设大街交通局路桥公司家属院驶入建设大街时,与沿建设大街西侧由南向北的原告苏三驾驶的电动车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苏三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苏三已经怀孕6个月,所以事发后赶紧去衡水市妇幼保健院做了检查,结果显示有流产的可能。后苏三被送往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了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322.5元。

此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二、苏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被告王二依法应当对苏三承担赔偿责任。

因冀Txxxx号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该公司亦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被告王二态度强硬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对被告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公断。

此 致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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