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某单位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X X号。
被告:周X 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某单位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儿周小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原被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 X X年X月相识谈婚,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 X 年X月X日生育一儿,取名周小X。由于双方家庭生长环境差异较大,个性的不同在婚后生活中日益暴露,争吵不断。被告性格暴躁,原告稍有不从便对原告恶语相加,甚至暴力相向,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夫妻感情日渐淡薄。
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严格控制原告的社会交往,无端怀疑原告的正常朋友交往,跟踪原告的行踪,甚至到原告单位打闹,极大地破坏了原告的同事关系及形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对于婚生儿的抚养被告亦从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从出生时起就由原告父母抚养。原告的父母就与原告住房相邻,在原告与被告离婚后仍能协助原告继续抚养小孩。因此,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文持原告上述请求。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 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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