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某公司
根据北京某公司的委托,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你公司拖欠北京某公司201200XXXX号《采购合同》货款共计34万元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1、2012年8月X日,北京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201200XXXX号《采购合同》,约定:(1)北京某公司向你公司出售某矿用设备1套,货款61万元,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2)付款方式为你公司预付合同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30%,调试运行正常后付合同金额的30%,合同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1年)结束后返还给北京某公司。2012年9月X日,你公司收到北京某公司的货物。
2、你公司向北京某公司付款的情况为:2013年3月X日付款15万元,2013年9月X日付款7万元,2014年7月X日付款5万元,截至本律师函出具之日仍欠款34万元。
3、请你公司接到本律师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某公司支付货款34万元并函告本所相关情况,否则北京某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你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函告,万望斟酌!
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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