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刘某某 ,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阳光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石家庄市某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康某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石化某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某县,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依法判决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9月12日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12月11日在正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07年8月生育一子取名为康臻。
婚后因被告经常出差,一年回不了几次家,双方沟通较少,婚后未建立真正的起感情。婚后不久发现被告自私自利,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原告没有得到被告的关心和慰藉,被告家人也冷漠、多事。长此以往,双方原本薄弱的感情更加淡薄。经常两地分居的情况加剧夫妻生活的不和谐,双方争吵不断,无法正常沟通,近年来很少有夫妻生活,甚至后来没有了夫妻生活。被告及其家人使原告心寒,原被告之间已没有了夫妻感情,双方均意识到离婚时不可避免,维系这样的婚姻也没有任何意义。诉前双方曾协商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能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
原告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婚生子自出生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接送上下学,被告工作经常出差,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本着对孩子健康生活有利原则,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为此,特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正定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某
2014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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