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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5-12-25 浏览次数:87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重新认定申请人与罗XX承担同等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小型客车,行至XX路段时与行人罗XX相撞。申请人为抢救伤者,立即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与其家属一道将罗XX送住自贡市第X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在检查完罗XX描述的受伤部位,经医院确认伤情并无大碍并在罗XX的要求下开车将其送回了家中。次日12时左右,罗XX在家中因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重要证人证言,责任认定显失公允。

事故发生时,由于天降小雨,路上很少行人,唯一亲眼目击交通事故发生情景的仅有同车的缪X、缪X两人,但被申请人在调查事故时,只调取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前来围观的6份群众的证人证言,而遗漏了同车的重要证人,依照这6份证人证言显然不能还原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形,对事实的认定也显然存在偏颇。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本案中,罗XX经过第X人民医院的检查已使申请人确信罗XX伤情并无大碍,并且罗本人坚持不肯住院观察,为送罗回家,申请人才开车驶离了现场,因此在当时这一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规定,至于第二日中午罗死在家中,申请人并不知情也不可能能够预见,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申请人故意不保护现场;擅自驶离现场等情形,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行为也是符合常理的。

综上所述,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中,被申请人遗留了重要的证人导致此交通事故在事实认定时出现严重偏差,且适用法律错误,致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严重不公。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请求依法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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