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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李X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1-14 浏览次数:34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余XX的委托,指派吴筱律师担任非法拘禁案中李X的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

二、通过以下情况,请对李X从轻处罚。

1、犯罪起因:本案是因曾XX欠被告人李X2万元到期未归还,并拒绝与被告人联系,拒不归还被告人欠款,被告人在得知其出现后,为收回欠款,才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了部分限制,而引起的。被害人欠债不还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主观方面:被告人只为收回欠款,并没有伤害曾XX的故意。

3、客观方面:在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对曾XX进行过打骂、虐待等行为;同意让被害人在朋友的陪同下外出筹款;电话就在曾XX手上,任其与外界的通迅联系,最终被公安解救也是由曾XX提供的地址实现的。可见被告人实现拘禁的行为是相对开放和宽松的,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4、犯罪后表现: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形,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起诉等工作,并对自已的行为表示忏悔。请求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尚且年轻,尚具有较强的改造性这一情形适当给予从轻处罚。

5、获得谅解:本案在侦查期间,曾XX委托朋友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证明了自已在此案中未受到伤害,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给予被告人五个月以内的有期徒刑处罚为宜。

根据《细则》对非法拘禁的量刑起点规定,本案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情节: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5、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敬请采纳!

辩护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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