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15275号
原告周*炮,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胡雨洁、杜凯瑞(实习),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娟,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谢*欣,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伟国,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阵(曾用名林福阵),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炮与被告郭*娟、谢*欣及第三人何*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炮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娟、谢欣及第三人何*阵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炮撤回对被告郭*娟、谢欣、第三人何*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炮负担。
审 判 员 林月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靓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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