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6.16”虫草抢劫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发表时间: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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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索引]
(2013)青刑终字第45号。
[一审简况]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张XX、刘XX、玖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XX死级;判处张XX无期徒刑;判处刘XX无期徒刑;判处玖X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辩护意见要点]
一、通信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等四被告人无作案时间。
二、目击证人公保措、旦正才让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能够证明他们看到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本案被告人。
三、上诉人的有罪供述和指认辨认记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STR分型DNA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五、本案的主要物证(提取DNA的绳索)未当庭出示、辨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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