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案法律文书(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6-25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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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贾x,女,196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青海xxxx集团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xx路xx号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王x,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青xxx公司供电段职工,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栋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遗产分割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x分之x归原告:

西宁市城中区xx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估值60万),x分之x计xx万;

西宁市城东区xxx路x号楼x单元xxx室(估值20万),x分之x计xx万;

银行存款xxx万元,x分之x计xx万;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栋xxx室(估值75万),x分之x计xx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xxx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王xx于199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xx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王xx2008年x月x日、2009年x月x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xxx万元,并且婚后有两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xx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xx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估值60万);西宁市城东区xxx路x号楼x单元xxx室(估值20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栋xxx室(估值75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用有的房产。被继承人王xx于2012年x月x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王xx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王xx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分割原、被告共同继承的遗产,确保原告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得到保障。

此致

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x年x月x日

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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