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毒辩护词
犯毒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1-29 浏览次数:498 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所接受的委托,就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委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接受委派后,经审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系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毒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1-29 浏览次数:498
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所接受****的委托,就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委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接受委派后,经审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系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笔录及起诉书中可以得知,被告**在实施本次犯罪时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前后供述一致,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从**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到今天的庭审,**一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前后供述稳定,符合《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在实施此次犯罪行为之前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已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恨不已。
四、**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非本次犯罪活动的主动提出者,也非其主动联系买家卖家,只是受“”的指使从中赚取好处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五、李**等人涉嫌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从笔录及起诉书中可以得知,被告**在贩卖毒品时当场即被抓获,未曾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处罚时应本着“罪责刑相适应”、“教育为主与惩罚为辅”相结合的刑事原则。同是,被告具有以上诸多法定可以或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贵院能给予其最轻的刑事处罚。
重庆**所
律 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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