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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反映函
发表时间:2015-12-26 浏览次数:38

安全生产事故

情况反映函

反映人:覃××,男,壮族,1986年1月15日生,住址:广西桂平 市石龙镇××村那逢屯××号,身份证号码:45088119860115××

被反映人:广东××铝业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大涡塘××旁。经营者:易桂茂,电话:1882991××

反映事项:

1、被反映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追究相应责任人法律责任并进行处罚;

2、被反映人不积极处理反映人的重大工伤事故,不垫付医疗费且不进行相关工伤认定工作。

反映请求:

请求贵局依法查明被反映人安全生产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督促积极处理投诉人的重大工伤事故,垫付医疗费并进行相关工伤认定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的处理结果。

事实与理由

反映人于2013年9月25日入职被反映人广东××铝业有限公司从事挤压调直工作。2013年9月27日在车间工作时压伤右大腿,导致右大腿截肢的重大安全事故。

被反映人生产车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单位不向安全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不积极处理反映人的工伤事故事宜。

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积极处理工伤事故事宜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以上行为已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故请求贵局依法查明被投诉人安全生产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督促积极处理投诉人的重大工伤事故,垫付医疗费并进行相关工伤认定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的处理结果,以维护反映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反映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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