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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6-09-23 浏览次数:486

陕西省尧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催款函

陕西××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陕西××有限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司拖欠合同款项拒绝支付事宜,特向贵司出具本律师函。

根据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0月15日贵司与我委托人签订实验台柜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XTA201305126,我委托人依据合同内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且该实验台柜贵司已投入使用。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材料货到现场后安装前,贵司须支付合同总额(120000元人民币)的60%(即72000元人民币),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贵司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即42000元人民币),余下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每日按合同额的1‰收取违约金。

贵司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约定款项,但我委托人通过电话催款和业务员现场催款均未果,目前贵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据此,贵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立即支付合同款项114000元;

立即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1‰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0月30截止到2014年3月28日共计150天,18000元;

我公司业务员××于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20日到贵司催款,总计花费3000元(含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委托人业务经理××于2014年2月19、20日到贵司催款,总计花费800元(含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贵司应承担此费用。

据我委托人之陈述,仍愿与贵司友好解决此事,敬请贵司接收此函告后,及时支付欠款和违约金,以免双方诉讼之累。

特此致函,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顺祝商祺

陕西省尧普律师事务所

周娜律师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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