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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答辩意见
发表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331

一、原告诉称事实与客观真相严重背离。

恋爱时间上,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已有三年有余,并不是2014年2月才认识的。在三年的交往中,双方通过约会、手机通话、手机短信、QQ消息等聊天方式,互相了解彼此的工作、生活、情感、性格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友谊的基础上升华为爱情,成了恋人。如果像原告所说的那样被告是个霸道、自私的“女强人”,怎么可能保持交往了三年呢?

在婚姻自主权方面,原告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被告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是出于双方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自然表达,没有他人胁迫和欺骗,在恋爱三年的情况下上,彼此已经相互了解,能否作为自己的人生伴侣伴随一生,相信双方已经了然于胸。如果不能结为夫妻,就没有必要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来表达内心延续爱情的渴望和美好期待、没有必要用法律确认的形式确认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模式加以固定。

原告提出离婚的压力不是源自内心,而是来自父母迷信女虎男牛相冲的说法不良引导和强加干涉。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高级知识分子的科研工作者,不信科学信迷信实在让人费解!既然登记结婚确又不愿共同生活,让被告着实被欺骗、忽悠了一番!难道三年的感情就那么脆弱、虚无吗?

二、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感情确已破裂导致离婚的情形。

倘若双方珍惜感情基础,不计前嫌、互谅互让,原告父母尊重子女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仍然可以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没有开始同居生活时,谁都没有事实依据和权力来提前下一个结论:只要原告和被告结婚生活在一起就肯定不幸福,肯定要离婚。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此次仓促离婚诉请,给予原、被告缓和相处的机会。

答辩人::XXX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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