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文军等人被控故意伤害罪案、滥用职权一案由你院审理。为查清本案相关事实,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你院依法调取以下证据:
1、控方提供的“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证据材料,和诉讼代理人从郸城县劳动监察大队调取(该大队从小店区劳动保障执法大队)并提交你院的证据材料,前者有王友志签名和手印,而后者没有。王友志本人称未在该材料上签过名和按过手印。
为进一步查清两份证据材料的来源和真伪,申请你院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调取该份证据材料,并要求说明其来源和去向。
2、诉讼代理人王道刚和李劲松在你院组织查看控方提交的2014年12月13日王文军等人在太原市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处警时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内容时,发现有被删除的内容。为查清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内容和控方提交的相关录像证据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有被删除的内容,请调取该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上如有被删除的内容,请从技术上予以恢复。
3、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调取2014年12月14日凌晨前后对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所做的,12月15日前后对王广伟、于海、于夯等人所做的笔录。以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此致
太原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
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道刚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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