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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5-04 浏览次数:452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日的仲裁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七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因此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符合法律规定。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七级残疾,也都是客观公正的鉴定。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1、医疗费5306元

申请人发生工伤后,在住院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3686元,另外在正规药店购买药物1620元,以上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2、伙食补助费445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规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交通费2301元。理由同上。

4、停工留薪工资24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6个月停工留薪工资。

5、护理费1335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住院89天的护理费是13350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2000元。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78912元,计157824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7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上年度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110元,男性平均年龄71.8岁,申请人23岁。根据以上规定,经计算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157824元。

8、鉴定费510元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花费鉴定、检查费应由应被申请人承担。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333元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5333元,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权益。理应支付。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差额40000元

申请人2013年9月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计10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另一倍工资差额40000元。

五、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一年,应补偿一个月工资4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冯从福

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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