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陈海洲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XX路XX号XX大厦XX室
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何成光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犯罪嫌疑人何成光拘留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受何成光妻子王颖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何成光从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何成光家属愿为何成光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何成光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其进行取款和提货都是经过授权和合法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非欺诈行为,应该立即将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其和加纳客户之间的生意往来,对方都是知情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四、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何成光变更拘留为取保候审!
此致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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