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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商标侵权纠纷)
发表时间:2016-02-11 浏览次数:252

律 师 函

XX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受XX网络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就XX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涉嫌侵犯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1.委托人是第31205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委托人于2002年X月2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XXXXXX及图形”商标申请,申请号为31205XX,该商标于2003年X月28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3年X月28日至2013年X月27日。

2.贵司未经许可在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使用涉嫌侵犯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XXXX”商标。经委托人调查发现,最迟从2008年起,贵司即未经许可在包括“UXX”、“UXX”等型号的笔记本电脑上广泛使用“XXXX”商标。

3.贵司使用“XXXXX”商标的行为涉嫌构成对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贵司使用的“XXXX”商标与委托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1205XX号注册商标主体部分完全相同,使用的商品“笔记本电脑”与委托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也就是说,贵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委托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贵司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贵司已从涉嫌侵权行为中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也给委托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调查发现,贵司涉嫌侵犯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涵盖“UXX”、“UXX”等多个型号的笔记本电脑、销售地域包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且前述型号的笔记本电脑曾先后获得多个媒体颁发的超过十个以上的奖项。很显然,贵司的涉嫌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生产销售规模以及市场影响巨大,贵司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相当可观。从另一个方面讲,贵司的涉嫌侵权行为也给委托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贵司作为一家致力于为个人和企业用户提供具有创新价值的产品及应用方案的全球知名的3C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良性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同贵司在一贯的市场推广宣传中对其英文命名“XXXX”的解释的那样,贵司理当以“XXXXXXXXX”的形象展开市场竞争。遗憾的是,贵司近来年在多款笔记本电脑上未经许可使用涉嫌侵犯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混淆与误认,同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此严重违法的市场竞争行为与贵司所应当树立的形象所不符,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行为准则。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诉前法律交涉:

1.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方式附后),以求协商解决此次纠纷,共商双赢局面。

2.若贵司置合法诚信经营于不顾,无视本函件,我们将会寻求一切的合法手段力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导致的包括经济利益和市场商誉在内的一切损失将由贵司一力承担。望贵司深思熟虑,审慎抉择。

特此函告!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XX年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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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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