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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发表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356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请依法判决离婚。

1、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恋爱就入赘到原告家生活。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矛盾逐渐升级,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被迫离婚。

2、原、被告虽结婚,但由于家庭背景、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无法逾越的矛盾,且该矛盾越来越深,导致原告在2014年10月向法院第一次提起了离婚诉讼,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法院准予离婚。

3、原、被告双方从2009年至今,被告经常对原告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庙山派出所为此在2012年、2014年和2015年先后出警四次进行处理,该证明足以证实原被告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请依法判决离婚。

自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至今,被告不但没有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将原告视同仇人,无休止的与原告吵闹并施加暴力,使得原告心里压力越来越大,精神崩溃,每天生活在痛苦之中,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就四处扬言要炸毁原告的房屋,杀掉原告全家,多次对原告及其父母进行恐吓和威胁,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二、女儿于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1、于某某自出生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家人生活,与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比较深厚的亲情。庙山镇乐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于某某与其母亲一直生活在该村。考虑到小孩的自身权益及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

2、原告的父母有时间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和教育孩子,该村村委证实原告及其父母的收入可观,原告的家庭环境和经济能力使得孩子的生活、学习都比较稳定。

3、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法负担小孩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每月以1000元为宜。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对于第二次起诉,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准予离婚,原告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原告坚持认为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被告已经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许仙凤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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