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和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退出XX学校教工第一、第二、第三宿舍和是亭平房原址土地,丙方返还甲乙双方租金、场地设计费、土建和装修施工费以及相关费用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订立背景概述
1、 XX学校与丙方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XX学校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XX学校与丙方共同开发开发XX学校教工第一、第二、第三宿舍和是亭平房原址土地,合作期限为40年,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53年9月15日止,合作开发使用费为800万元,同时,XX学校与丙方合作期限内,丙方可以上述合作场地转租或者委托第三人经营。
2、 2014年6月26日,丙方将上述租赁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甲方、乙方共同使用并订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丙方将与XX学校合作取得的土地(土地面积为 1570.80㎡)及地上物的使用权转租给甲乙双方从事合法经营,转租期限30年,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45年2月16日止,租金为转租期限的前10年(2015年2月16日至2025年2月16日)每年租金为120万元,第二个10年(2025年2月16日至2035年2月16日)的租金在第一个10年的基础上上涨15%,第三个10年(2035年2月16日至2045年2月16日)的租金在第二个10年的基础上上涨15%。《租赁协议》签订当日甲乙双方支付丙方租金200万元,规划许可证手续完毕时甲乙双方支付丙方400万元,其余租金每三年支付一次。
3、《租赁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于2014年6月将200万元定金支付给丙方,丙方收到定金后向甲乙双方出具收条;甲乙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将403万租金支付给丙方,并出具收条,丙方共计收到甲乙双方603万元。
4、丙方交付租赁场地后,甲方于2014年6月组织和秀华等工作人员对租赁场地进行土建及其装修,并签订《土建和装修施工合同》,甲方对租赁场地的设计、土建和装修共计花费2189000元,其中5万元为场地的设计费,2139000元为土建及其装修费,对2189000元的设计、土建和装修费丙方予以认可确认,并无任何异议。
5、由于政府规划、租赁物土地的性质以及XX学校的原因,丙方不能将租赁物交付甲乙双方共同使用,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丙方予以认可确认,并无任何异议。
6、甲乙双方因丙方不能按时交付租赁场地遭到行政机关处罚1万元,丙方予以认可确认,无任何异议。
7、由于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乙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XX学校所有的车牌号为云P1、云P2的两辆汽车;查封了XXXXX所有的车牌号为云PK3、云P4的两辆汽车;查封了XXXXX所有的位于香江花园一期17幢502号房产(证号:0023640),查封了XXXXX出资设立丽江市古城区柔软试管客栈一店的个体工商户。
8、因为丙方的违约,甲乙双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保全丙方及其XX学校的财产共花去5.5万元,其中委托担保费为5万元,保全费为5000元,丙方予以认可确认,并无任何异议。
二、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保全上述财产后,丙方高度重视且认错态度良好,现考虑到丙方的经济困难以及后续的长期合作需要,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丙方现已无法交付租赁场地,《租赁协议》已属于客观履行不能,继续履行将会导致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三方同意解除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同时甲乙双方退出租赁场地,丙方向甲乙双方返还租赁场地租金、设计费、土建施工费、装修费、罚款、担保费、保全费共计8284000元。其中丙方应向甲方支付4142000元,丙方应向乙方支付4142000元。
2、签订本合同当日内丙方向乙方支付200万元,且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起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2142000元,乙方在收到4142000元款项后退出与甲方在租赁场地的合伙关系,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乙丙双方不再有因《租赁协议》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3、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4142000元债务,甲方同意丙方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PK1的宝马X5汽车作抵押担保,并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内将该辆汽车购车发票、行驶证、完税凭证、购车合同等购车手续原件以及车辆全部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直至丙方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抵押担保期间丙方不得将汽车转让、抵押、质押等以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4、丙方应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县 的房屋(证号: )抵押给甲方以保证其履行本合同。抵押担保期间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等以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5、丙方同意将其名下财产无偿交付给甲方使用以偿还所欠的债务,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6、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同时,若丙方如实履行合同义务的,甲乙双方不再到法院起诉丙方。
三、违约责任
1、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没收甲方已付的200万元,同时本协议效力终止,甲乙双方有权要求丙方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租金403万元、设计费5万元、土建和装修费2139000元、罚款1万元、担保费和保全费5.5万元,共计10284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将丙方所有的车牌号为云PK1的宝马X5汽车办理抵押登记,并行使担保物权。同时,甲方有权将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县 的房屋(证号: )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行使担保物权。
四、其他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者摁手印时生效,三方应积极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本合同于2015年月 日在丽江市束河古镇签订。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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