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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6-03-22 浏览次数:2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日益增多,交易行为的增加,使得买卖纠纷出现的频率也呈上升趋势。在本案中,王律师以法律的手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避免了纠纷的扩大。我们现特予以刊登,与大家一起分享王律师的成功经验。

代 理 词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代理人,我通过庭前调查以及结合庭审发表一下代理观点:

一、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即《证明》有效。

1、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见,上述法律并不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2、被告就是争议宅基地所属村(西上宋后村)的邻村村民,正是因为被告本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分给被告宅基地,被告才拿出多年积蓄在邻村购买的宅基地。而原告却相反在西上宋后村有多处宅基地,这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如果一旦宣告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那么被告就面临流离失所的境地,原告却有多处闲置土地,这明显不公,严重损害被告合法权益,这和宅基地的目的以及国家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原则相违背。

二、退一步讲,若合同被宣告无效,该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原告,原告应当按照该土地现在的市场价格赔偿被告损失。

1、《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签订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村干部的签字证明,被告理所应当的认为就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尽到了自己的审慎义务,且该合同签订的次日被告就将购地款全额支付,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签订于2008年,距今已长达7年时间,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现如今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考虑到该块地涉及到拆迁会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明显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原告。

2、原告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被告新建、扩建房屋的费用以及土地市场价格上扬的损失。另外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不能公开转让,但在拆迁时存在一定价值,且目前价值高于原价值,该差额即为被告的损失,原告应予赔偿。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案例,判决均支持被告的观点。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是有效合同。即使无效,主要过错责任在原告,原告应当赔偿被告购房款、扩建费用、房屋升值以及拆迁补偿价值。望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王坤鹏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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