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680.......,住长沙市芙蓉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2、请求判令婚生女儿周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3、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承担婚生女儿周某从本案判决之日起至周某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注:生活费的一半暂按1500元/月计算,教育费,医药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承担50%);
4、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9年1月29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共同居住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新桥村九组,并于1999年9月22日生育女儿周某。由于原、被告经济基础较好,婚后两人先后共同自建或购置了四处房产,购买了两台汽车,并先后开办了两家公司,生活条件较好,但原、被告之间婚前互相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再加上被告周某某系再婚,脾气也很暴躁,婚后几年间经常因各种小事与原告吵闹,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两人的感情逐渐破裂。到2012年2月份左右,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被告的坏脾气和家庭暴力,搬到朋友颜惠家中居住,原、被告两人开始分居,2013年6月份,被告周某某在万科金域华府保安亭附近,还当着原告姐姐、姐夫和朋友的面动手打了原告,原告被迫报警,辖区派出所接警并对此事进行了处理,这一次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被告经常性地不回家居住,即使偶尔回家,两人也是分床睡,夫妻双方有两年多时间没有夫妻生活,原告已经彻底失去了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信心,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实完全破裂。
女儿周某的生活起居原一直由原告照料,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认为应当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女儿周某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一半,鉴于被告经济条件很好,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周某从本案判决之日起至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生活费的一半暂按1500元/月计算,教育费,医药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承担50%。
综上所述,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了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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