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1949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121194908276417,住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社区特立路48号。
被申请人:乐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320102196601272918,户籍所在地:宁乡县玉潭镇人民中路25楼54-55号。
被申请人:某某(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凯华大厦..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琳琳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311号凯华大厦15楼。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4.8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乐某某、某某(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特法贵院申请财产保全。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某某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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