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XX1817,住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福塘村15组296号。
被申请人:湖南某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辉; 负责人:钟某燕(系法定代表人的姐姐) 联系电话: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9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0元/天×13天)以及住院期间护理费5040元(80元/天×63天),合计14677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200元(48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400元(4800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00元(4800元/月×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8400元(4800元/月×8个月),合计1584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800元(4800元/月×3.5个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712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861元。
注:以上五项合计19145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曾某某于2011年11月进入被申请人湖南某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石材手工磨边工作,工作地点为位于人民东路合平村的合平石材城航B-1仓库(厂房),该仓库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燕辉的姐姐钟小燕承租。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通过现金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为4800元/月,并通过考勤卡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勤。
2014年8月7日下午5点左右,申请人在厂房工作时,不慎被掉下来的大理石板砸伤左脚,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压砸伤(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足多发跖趾骨骨折并脱位、左足皮肤撕脱缺损伤),申请人从2014年8月7日起开始住院治疗,2014年9月26日出院。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医疗费和部分伙食补助费,却没有支付护理费以及任何赔偿,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被迫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申请人又进行了多次复查,并遵遗嘱于2014年12月18日再次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被申请人却未支付任何费用,申请人更是因无钱治疗而被迫于2014年12月31日提前出院,回到乡下的卫生所打针进行术后消炎。
2015年1月30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申请人本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且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均遭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会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贵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15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