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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发表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233

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肖某诉答辩人长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根本不符。

1、答辩人在收到被答辩人的退休申请后依法依规为其办理合理的退休手续,事先根本没有向被答辩人作出任何承诺,而且被答辩人当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的条件,只能办理病退手续,答辩人根本不可能向被答辩人承诺肯定会办理由社保发工资的退休手续。另外,答辩人提供了证据证实在办理病退手续后,被答辩人从2000年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厂内正常领取病退工资,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被答辩人对其退休工资在转为社保发放之前由答辩人发放一事明显是知情的。因此,被答辩人诉称:“......我厂同意我当然办由社保局发工资的退休......到08年要转社保发工资我才发现当时我厂办的是违背我意愿事实侵犯我人身自主权且一直剥夺我知情权在我发现前一直未向我说明真相的厂“内部”退休......”的说法与实际事实根本不符。

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办理的病退手续程序合理合法,经过了市一医院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劳动局等相关主管行政单位的层层审核,相关行政单位在核实被答辩人的实际情况后,审批通过并最终为被答辩人办理了因病退休的病退手续,被答辩人的退休工资标准、各项补偿标准以及工资如何发放都是相关行政单位审定的,而不是由答辩人决定的,答辩人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被答辩人诉称:“......从99年1月起我每月工资增加137元,因我厂错办“内部退休”,只补到2000年元月止,从2000年元月到08年11月我60岁转社保发工资共8年11个月未补。每月少137元,共应赔偿我14659元......”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答辩人于1986年为被答辩人开具的工伤证明是合法的,被答辩人所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分别到1995年、2008年才开始实施,不能适用于被答辩人当时的情况,而且被答辩人提供的《工伤证明单》明确了被答辩人可享受的待遇是依据当时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条例制定的,答辩人也对被答辩人进行了合理的补偿,被答辩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被答辩人诉称:“......我厂劳动鉴定委员会虽根据我病情第2腰椎陈旧压缩性骨折及肥大性脊柱炎作出了二等甲级残废的鉴定却不上报,我现发现厂当年给我的厂鉴定单是未上报劳动局认可的鉴定单,现在也不可以重办,这样使我失去了终生医疗、护理、补贴等福利......”的说法与实际事实根本不符。

二、本案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起诉答辩人明显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1、被答辩人从2000年办好病退手续以后,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湖南省电位器总厂正常领取病退工资,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对其退休工资在转为社保发放之前由答辩人发放一事明显是知情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被答辩人的起诉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被答辩人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其档案已经移出答辩人单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答辩人本次起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明显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

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养老金损失192990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

①根据答辩人前文的陈述,答辩人依法依规为被答辩人办理了合理的退休手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养老金损失192990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

②被答辩人退休工资的标准以及发放方法都是由相关行政部门审定的,是合理合法的,被答辩人不存在所谓的养老金损失。

③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提到的“某某”属于正常退休,而被答辩人是病退,是提前8年退休,而退休工资自然是退得越晚工资越高,因此,被答辩人退休工资少于“某某”是很正常的,另外,被答辩人与“某某”之间工龄、工作岗位、工种均不相同,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上调工资未补损失14659元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

①答辩人依法依规为被答辩人办理了合理的退休手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②既然被答辩人已经办理了病退手续,那么就已经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了,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标准以及其他费用补偿均是由相关行政单位审定的,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没有补偿其任何费用的义务。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终身劳保待遇72000元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

①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鉴定报告,答辩人作为企业是无法作出的,答辩人当时考虑到要让被答辩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待遇为被答辩人出具了内部工伤证明单,而不是正式的鉴定报告,事实上被答辩人当时的情况也不符合办理工伤伤残的条件,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是答辩人作出了鉴定而没有上报。

②答辩人依法补偿了被答辩人合理的伤残补助金,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赔偿被答辩人任何费用。

③被答辩人实际没有瘫痪在床,也没有请人护理,这只是他个人的假设而已,被答辩人计算72000元损失明显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72000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身心健康损害补偿金30000元的第四项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

①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失和侵权,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30000身心健康损害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的第五项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

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承担败诉后果,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答辩人不存在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依规为被答辩人办理病退手续,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侵权和损失,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的各项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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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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