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55......,住......。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游某1,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游某2,男,汉族,2001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游某1,系游某2父亲,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反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反诉人徐某某、被反诉人游某1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的《协议》。
2、请求依法确认反诉人徐某某在被继承人游某的遗产中应分得的份额。
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本诉、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徐某某与被继承人游某于2000年6月8日登记结婚,游某于2014年3月17日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后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25日死亡。期间,反诉人花费了医药费4万余元及丧葬费近2万元,而被反诉人游某1却没有出过一分钱,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反而在游某的丧事全部办理完毕后才突然拿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要求反诉人将八一西路008号001栋504房和杨家山3栋2门604房两套房产过户给他。反诉人看到遗嘱中被继承人将凯通国际城2栋23033房(注:遗嘱中写为三栋三门2301号房屋)和解放东路004号第008栋205-2房留给了自己,而解放东路004号第008栋205-2房早已于游某生前出售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给了游某1,反诉人心理一时难以接受,就没有立即同意。游某1便多次威胁反诉人,并于2014年9月7日到八一西路504房采取了打烂房门、电视机、扯电线等手段威胁租户与反诉人(注:反诉人已于当天报警,有报警记录、租户证词为证),扬言让租户不得安宁,租户被迫搬出,上述两套房屋由游某1另行对外出租至今。后反诉人由于年事已高,再加上游某1三番五次的威胁、骚扰,反诉人被迫于2014年10月27日与游某1签订了《协议》。事实上,八一西路008号001栋504房属于反诉人与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反诉人依法享有一半的份额,游某在遗嘱中将其份额一并赠与游某1属于无权处分,而且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并未明确将杨家山3栋2门604房的所有权赠与游某2,只是说留给游某2读书,理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反诉人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三的份额。然而反诉人由于不懂法,再加上游某1故意隐瞒实际情况,反诉人根本无从知晓这些实际情况,直到签完《协议》并配合游某1办理过户公证手续时,公证员要求反诉人签放弃书,反诉人经过询问公证员才得以知晓,反诉人当即表示不同意放弃,并停止了办理公证手续。2014年12月10日,被反诉人起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反诉人看在抚养继子游某1多年的份上,没有过多的计较,最后经法庭调解,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然而,被反诉人却在签调解笔录前反悔,毫无诚信可言。
综上所述,由于被反诉人的胁迫及故意隐瞒,反诉人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反诉人签订《协议》,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且明显对反诉人不公平,该《协议》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结合遗嘱依法确认反诉人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分得的份额。因此,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反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此致
长沙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XXX
201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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