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书

发表时间:2016-03-30 浏览次数:195

报案人:厦门****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商场A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

请求对***(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 住址:******东街90号)诈骗报案人梅赛德斯-奔驰WDDKJ4HB车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日,与报案人订立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向报案人承租梅赛德斯-奔驰WDDKJ4HB车(机动车登记编号:闽D,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购置价:元)一部,租金标准为元/月,租赁期限为*个月。但,***自租赁开始仅支付了两个月租金后就不再支付车子租金,且从此后和车子都失去了联系。

近期,报案人得知该车已经被过户给第三人。报案人经查询相关资料得知单位车辆过户给他人需要如下材料:1. 卖方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 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卖方单位须按评估价格给买车个人开具有效成交发票复印件;3.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4.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5. 非厦门本地需提供暂住证。然,高文龙在没有报案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和单位开具有效成交发票的前提下却完成了过户手续。报案人认为,***为了达到转卖车子之目的必然是伪造了上述材料。因此,***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以伪造虚假的材料为手段,将报案人交付的奔驰车过户过第三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报案人认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报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报案,请求立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局

报案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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