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沭阳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6-03-28 浏览次数:139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沭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叶XX。

原告叶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云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医务科科长。

原告叶??、叶??诉被告沭阳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3年5月11日,二原告父亲叶因肾病综合征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在叶病情变化时抢救不力,在叶尚未死亡时放弃治疗,叫二原告带叶回家。经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瑕疵,与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原告因父亲叶死亡损失医疗5471.91元,护理费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死亡赔偿金134222元,丧葬费22993.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166635.41元,要求被告赔偿50%即83317.71元。

被告辩称:我院对叶的医疗行为合乎规范,不存在抢救不力、未死亡即叫原告将叶带回家的情况。经医学会鉴定,我院的医疗行为与叶*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均有异议,原告主张交通费未提供票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二原告父亲叶因双下肢水肿一周入住被告沭阳县**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征。予保肾、利尿等治疗。当日彩超报告:双肾实质回声稍强,双肾包膜下少量积液。2013年5月17日叶双下肢水肿较前稍改善。2013年5月18日10时30分行肾穿刺活检术,10时40分安返病房。嘱绝对平卧6小时,卧床24小时,监测血压、脉搏及观察排尿情况。2013年5月19日叶*小便能自解,无肉眼血尿,双下肢凹陷性水肿。第一次尿常规示:隐血2+,蛋白1+;第二次尿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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