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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205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与原告**定制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本公司为与共同出资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限责任原则,与其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公司已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不再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严格依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成立,原告所谓成立新公司是为了逃避债务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因此,本公司对于成立前的***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连带责任。
2. 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仅是与**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并无证据证明与本公司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即使原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即使本公司与原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与本公司间并未约定相应的付款期限,因此,欠款利息应当从法院判决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请求的从20**年3月*3日起的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
4 本案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公司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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