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胡XX,男,汉族,1986年X月X日生,住XX县XX村二组,身份证号4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
被答辩人:李XX,女,汉族,1987年X月X日生,住XX县XX村二组,联系电话1XXXXXX。
答辩人因李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同意解除与李X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但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关于本人婚后行为的描述更是原告个人臆想,我与李X是经自由恋爱确定婚姻关系,婚后两人从2010年开始在外共同店铺,本人主要负责送货和联系业务,期间一直是由原告姑父陈XX带领进行的,完全没有原告所说的行为,店铺的钱款一直是由原告管理的,本人完全没有接触店铺的经营收入。原告在日常生活中一直疑神疑鬼,两人经常吵架,一言不和原告便经常动手打骂本人,生活不得安宁。本人为了家庭和谐,一直对原告忍耐再三。2013年4月双方又因生活矛盾纠纷爆发争吵,原告将家庭收入全部卷走后一直未归,本人独自支撑店铺两年后,因经营惨淡,店铺已于2015年5月倒闭不存在了,还欠一万多块钱的货款和房租未还。分开期间原告一直多次寻求事由要求离婚,本人因小孩太小,顾忌家庭和谐多次尝试和原告和谐相处,但一直得不到原告的回应。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13年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原告经常在外诽谤我的家人,对我和我的父母都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和伤害。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李X的婚姻关系。
不同意原告关于小孩抚养权问题的请求
小孩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到两岁,从2011年到2015年6月份交由被告爷爷奶奶照顾,但原告经常从外邮寄生活学习用品,母女联系一直未断,小孩对母亲非常依赖,一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今年六月底,小孩被原告带走后,一直与原告生活至今。所以本着尊重小孩的意愿,被告希望将小孩的抚养权交给原告,原告在外和她亲人一起经营店铺,收入较为稳定。被告现在属于无业状态,父母年老在家务农,收入低微,已没有多于精力抚养教育小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XX
2015年7月X日星期六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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