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发表时间:2016-10-26 浏览次数:276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季**,男,汉族,19 年×月×日生,住潍城区镇南村××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异议申请人:张**,女,汉族,19 年×月×日生,住潍城区镇南村××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解封季**实际所有的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的拖欠货款。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执行人季小*、左**、孙与被执行人刘,就(2014)潍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季**所有的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的石灰款,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申请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欠异议申请人季**的货款××元,账务

处理中在季小名下的原因是为了回收货款方便。南***厂系季所有,(1994)潍城法经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为证。因为厂是个体小生意,为了回收货款方便,一直挂在销售代表名下。1994年至1998年,傅担任销售代表,在此期间,潍城区市政的货款在账务处理中在傅名下。从1998年以后,由季小担任销售,货款又转到季小的名下。厂所有权是季,而不是季小,所以市政工程公司的拖欠货款属于季**所有。不应做为季小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对象。自1994年到2008年****厂被废为止,该厂一直由季**个人经营。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并将该款项解封。

此致

潍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季**、张**

2014年7月29日

附:(1994)潍城法*经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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