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江北区程某某工伤九级获赔9.8万元案例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9-08 浏览次数:102

程某某,2011年从福建来到宁波工作,在宁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任装卸工。2013年3月20日上午,程某某在公司装卸货物时,货物从车上坠落下来,致使程某某左脚被压后受伤。后程某某的伤情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15年9月10日,在吴德朝律师的尽心努力维权下,程某某最终获赔9.8万元的工伤款项(后附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接受程某某的委托,指派吴德朝律师为本案程某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律师通过审核本案的诉讼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对本案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针对本案事项,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依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等法律法规,程某某程某某九级工伤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315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24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五、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程某某垫付的工伤医疗费0.7万元、交通费300元、住院护理费 2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

综上,代理人认为,程某某的各项仲裁请求均合理、合法,恳请贵委支持程某某的请求,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吴德朝律师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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