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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7-24 浏览次数:343
原告:*** ,女,汉族,1964年 8月8日出生,户籍江苏省市区滨湖镇南湖村山西下**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1957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江苏省市区三棉新村号*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的清香园承包地。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原告与丈夫一起进山承包了一处叫做清香园的荒地,年月她的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年月原告与***相识,***年月同居。被告遂搬入原告的承包地清香园。被告好吃懒做,经常在酒后打骂原告,并将原告及其女儿赶走,霸占清香园承包地及房屋。原告要求其搬离,却受到被告多次死亡威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对清香园承包地享有独立的使用经营权,被告强行占有行为构成侵权,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清香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据此,法院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5年XX 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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