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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11-28 浏览次数:70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号。
被申请人:侯建斌,男,汉族,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号。
被申请人:索某某,女,汉族,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号。(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申 请 事 项
立即冻结二被申请人侯某某、索某某银行存款3934375元或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网点会所366号、370号、372号、374号、376号房产(森林公园旁)和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乐路永盛巷5-6号房产。
事 实 和 理 由
2011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该笔借款。时至今日被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导致申请人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3934375元。请求法院裁定准许。
此 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 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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