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5-11-16 浏览次数:361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

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483853。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律师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谢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龚某

【办案总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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