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案

发表时间:2015-11-16 浏览次数:385

原告成**,男,19日出生,汉族,县人,住镇,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男,19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彭**,女,19日出生,汉族,县人,户籍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 年2月7日11时许,被告陈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114线由北往南行驶至324公里+100米处时,车辆侧翻,造成2名乘客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后转至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救治。治疗后,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需后期治疗费1万元。后经查实被告陈驾驶车辆车主为彭**,并挂靠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此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综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承运人未根据保险合同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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