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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6-09-29 浏览次数:272
××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有限公司
根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限公司之委托,现就将在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有限公司______年第______次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聘任的董事、监事人选依次为:
董事:、、、、、、__________
监事:、、__________
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职务)、(职务)、(职务)、__________(职务)
二、经本所审查,公司(拟)聘任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所列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等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题述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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