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证明

发表时间:2016-10-19 浏览次数:189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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