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6-08-23 浏览次数:386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

市澹津路59号。

负责人高有恒,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焕东,男,1965年9 月25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2 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于2011年6 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 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负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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