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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207
二、 固定资产的添置以及人民币三千元或三百美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主任批准,凡有明确规定的支出项目,由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 对律师的失职行为,律师所分别情况给予停职、解聘以及相应的经济制裁手段,如下行为被视为失职:
1.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并对本所造成不利后果;
2.无正当理由,没有积极按期完成所交办的工作;
3.不服从上级的决定;
4.对律师所在财务、情报、商业等秘密方面违反律师所利益的不诚实行为。
四、 对于律师所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职工,律师所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提薪、物质奖励等多种形式的鼓励,如有下列成绩被视为突出贡献:
1.为律师所直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攻克了律师所急需解决的业务难关;
3.对建立、维护律师所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对律师、职工队伍的团结以及对提高律师、职工教育素质做出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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